卡地亚状告1号店侵权获赔损失18万元人民
2023-09-25 来源:智趣资讯
卡地亚状告1号店侵权 获赔损失18万元人民币
(Ladymax.cn资讯) 近日,浦东法院对“1号店”销售“卡地亚款式”钻戒引发的两起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三被告公司被判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损失18万元。卡地亚公司拥有品牌“Cartier”、“卡地亚”,其也是
驰名商标“Cartier”、“卡地亚”的商标权人。益实多公司经营国内知名网上超市1号店,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也为网络用户开设网店提供网络服务。梦克拉公司在1号店开设网店销售自产的珠宝首饰商品,商品信息中有“18K钻石戒指Cartier款百年经典皇冠钻戒”、“设计风格源自百年经典Cartier (卡地亚)”、“梦克拉多年与提供国际一线品牌珠宝Cartier等钻石生产贸易商合作,共享全球顶级供应链,保证钻石最纯正的切工与优质品质”等内容。
惠新公司生产珠宝首饰商品,益实多公司向其采购商品后在1号店销售,商品信息中有“
爱卡路易斯钻石戒指卡地亚经典款式”、“Cartier所收录的Louis系列戒指应该和佩戴者的性格相契合并与手指完美搭配”等内容。卡地亚公司发现上述情况后,认为三家公司损害了其商标声誉,实施虚假宣传行为,故诉讼要求判令三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两起案件各赔偿经济损失55万余元。
法院认为,在梦克拉公司案件中,该公司在商品信息中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的“Cartier”、“卡地亚”字样,易使消费者产生“Cartier”、“卡地亚”已成为戒指款式、设计风格的通用名称等方面的错误认识,具有刻意借助原告品牌吸引消费者的故意,其行为减弱了原告商标的显著性,降低其标识作用,构成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公司使用“设计风格源自百年经典Cartier (卡地亚)”、“梦克拉多年与提供国际一线品牌珠宝Cartier等钻石生产贸易商合作,共享全球顶级供应链,保证钻石最纯正的切工与优质品质”等内容,显属搭乘原告品牌便车、攀附原告品牌知名度和商誉,易使消费者产生其商品的质量、原材料、款式等与原告商品同样经典、奢华等方面的误解,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而益实多公司为梦克拉公司提供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已履行合理注意义务,不构成侵权。
在惠新公司案件中,法院以与梦克拉公司案件同样的理由认定益实多公司销售、惠新公司生产的商品信息中存在侵权内容,构成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但两被告公司使用的“Cartier所收录的Louis系
列戒指应该和佩戴者的性格相契合并与手指完美搭配”等内容未贬损原告品牌,也未与被告商品产生关联,未达到利用原告商标商誉对其商品进行虚假宣传并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的程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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