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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容与养生答辩案例回顾医疗美容手术存

2024-04-28 来源:智趣资讯

一、基本案情

2020年6月18日原告曾某言经被告梁某红介绍在xx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处签订医疗美容手术合同,并于当天支付27800元手术费给xx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其中20000元为“眼综合及眼袋综合”的手术费用。后原告在手术后因手术效果存在瑕疵,遂与x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的监事陈某芳商谈退款事宜。

并于2022年6月18日签订《和解协议》,约定:甲方为医疗美容,乙方为曾某言。鉴于乙方曾于2020年6月18日在甲方接受了“眼综合及眼袋综合”医疗美容事宜,当天缴费2万元整,由于项目存在瑕疵,经多次修复后还不满意。

经双方协商,由甲方向乙方退回手术费8000元。该笔费用已于2022年4月3日支付乙方(项目手术费其中12000元整,在2020年6月21日由我司代理梁某红收取,所以由代理梁某红退回乙方,现代理部分手术费12000元由乙方自行沟通协商追回)。甲方赠送乙方保妥适一支。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关于本协议所涉事宜的权利义务全部终结,任何一方不得再通过任何方式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X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在甲方处盖章,原告曾某言在乙方处签名并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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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签订后,原告曾某言已收到X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的8000元及保妥适一支。后经追讨梁某红支付12000元无果,遂成本案诉讼。

另查明,X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依法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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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注销前的执行董事为张X非,经理为刘X雨,监事为陈某芳,股东为X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已注销)、xXX医疗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已注销)、x国际医疗美容医院(x)有限公司(在营)、xXX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注销)。

二、患方观点

被告二作为X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的监事,其使用已经注销的公章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应当注销企业后依法处理公章,而非使用已经注销的公章与原告签署协议,因此,被告二应当对剩余12000元手术费退给原告具有连带责任。

三、被告梁某红答辩称

被告1与原告是朋友关系,原告只是见到被告做的医美手术效果很好而要求被告1带其到X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处做医美手术,被告1与原告之间不形成任何的合同关系,被告1也没有收过原告任何的中介费用,被告1与X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的代理服务。被告1也是该有限公司的顾客之一。

四、庭审意见

本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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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某言因医疗美容与X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签订医疗美容手术合同,因此原告曾某言与X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构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后因手术瑕疵,原告曾某言与X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的监事陈某芳协商退款事宜,并于2022年6月18日签订《和解协议》;

约定由X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退回手术费用8000元给原告曾某言,并由双方签字及盖章,虽然X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届时已注销,但无论属X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还是陈某芳签订的协议,都是与原告曾某言之间签订的协议。

该协议中虽然约定“项目手术费其中12000元整,在2020年6月21日由我司代理梁某红收取,所以由代理梁某红退回乙方”,但该协议并未经梁某红确认,也没有梁某红签名确认,因此该约定对梁某红不发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本案中所涉及的无论是医疗服务合同还是和解协议,被告梁某红均并非合同的当事人。

另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其将20000元手术费直接支付给X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梁某红亦非直接收取费用方,因此原告曾某言主张依据《和解协议》的约定要求被告梁某红承担12000元的退款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曾某言主张因被告梁某红介绍才选择X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进行医疗美容,被告梁某红是“医托”,对此本院认为如原告曾某言认为被告梁某红存在诈骗行为,可通过刑事途径予以权利救济。

对于原告曾某言主张被告陈某芳在明知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注销的情况下仍使用公章与原告签订协议,应对12000元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认为X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虽已于2021年6月17日依法注销;

但该《和解协议》明确约定由X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退回手术费8000元给原告曾某言,且原告曾某言在庭审中确认已收到8000元,可见无论《和解协议》是X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还是陈某芳与原告签订,均针对的是8000元手术费用。

且该《和解协议》约定的8000元手术费用内容已经履行完毕,原告曾某言以陈某芳是公司监事为由要求其对剩余12000元手术费用承担连带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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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陈某芳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作出判决。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判决,驳回原告曾某言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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